西周(中)
政治
中央官职
周王是封建制国家的最高代表,辅佐周王的重要人物有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为“三公”或“师保”。如周文王、武王时的重要谋臣太公望,就被尊称为“师尚父”。成王时,周公为师,召公为保,共同辅政。一直到康王时,召公还担任太保。师保统辖诸侯百官以奉侍周王,在政治上享有崇高的地位。
与师保地位相当,而直接辅佐周王管理政事的官职为太宰。成王时,周公以太师而兼为太宰,“相王室,以尹天下”。太宰拥有总揽政务的大权,是政府中的首脑。
太宰以下,有众多的卿士,其中比较重要的政务官为司徒、司马、司寇、司空等诸有司。司徒除管理土地的垦辟、井田的划分和有关奴隶耕作等事外,还要管理诸侯封疆的划定和军旅事宜。司马负责征收军赋、管理战车以及驾车马匹等军政事宜。司寇掌握刑法。司空负责管理百工以及兴建土木、水利等工程。他们还有很多僚属,分管各项具体事务,由中下级贵族担任,构成相当庞大的统治机构。
周代的神职官吏在政权机构中大为削弱。一切有关丧葬、祭祀、占卜以及文化教育等事,在《周礼》中都属于掌礼机构管理,司巫在这一机构中地位是较低的。史官的地位,则有了很大的提高。
太史不仅掌管天文历法的观测制订,文献典籍的收藏整理和教育贵族子弟等有关文教方面的工作,而且熟悉国家的政令典则,常在周王左右以备咨询。内史为周王起草诏令,出纳王命,成为王室近臣。另外,还有小史、外史等官职。
周王朝的大小官职,有很多是世代相承的,这样就形成了“世卿世禄”的局面。同时,还出现了不少以官职为氏号的家族。
封建制度
封建制也称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的“封建”即“分封制”。封建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西周青铜器
周礼制度
周礼是表示等级制度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定。它的名目繁多,有吉礼、嘉礼、凶礼、宾礼、军礼等。它是维护等级制度、防止“僭越”行为的工具。如周礼规定了贵族饮宴列鼎的数量和鼎内的肉食种类:王九鼎(牛、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猪肉、鲜鱼、鲜肉干)、诸侯七鼎(牛、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猪肉)、卿大夫五鼎(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士三鼎(乳猪、干鱼、干肉)。乐舞数量也有差异。礼乐制度自周公制定后,任何人都不能修改。周王有权惩罚违礼的贵族。
宗法制度
西周的国家实行分封制。即古书中所说的“封建”,而分封制的基础则是宗法。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嫡长继承制。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等级阶梯,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商代已有嫡长继承的雏形,到了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达到完备的程度。
严格意义的宗法,只在卿、大夫、士的范围内施行。这些阶层及各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国君的别子。国君的嫡长子被立为太子,继承君位,其他各子即为别子。因为别子也是国君之子,故又称公子。别子不能与继承国君的太子同祖,必须分出去自立家族,成为这个家族中嫡长继承系统的始祖,不再改变,称为大宗。别子的长子以外各子,长孙以外各孙……,都是庶子,对大宗而言,称为小宗。其间血缘关系超过五代,就不再宗原来的小宗。由大小宗构成的整个家族中,大宗居于族长地位,称为宗子。始立这个家族的别子一般有卿、大夫爵位,爵位即由宗子承袭。
广义说来,宗法也适用于周王室。周王的嫡长子立为太子。其他王子多分封为王畿内外的诸侯,其间血缘关系原则颇与卿、大夫、士的宗法相似。周初分封同姓,就体现了这样的原则。康王之后,周朝疆域大体固定,分封的机会减少,太子以外各子多留在朝中为卿、大夫,但分封并未绝迹。直到周宣王二十二年(前806),宣王还把其弟友分封在郑(今陕西华县东)。
小宗围绕大宗,卿、大夫拱卫国君,诸侯藩屏周王。再加上与异姓间的婚姻联系,构成庞大的血缘关系网。西周统治者希望用这种关系维护他们的地位和特权。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
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昭穆是宗法制度对宗庙或墓地的辈次排列规则和次序)排列,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两京制度
西周政权实行著名的两都制度,也就是首都和陪都制度。首都“宗周”位于现陕西省西安市沣河两岸,又分为两部分:文王作丰邑在河西,周武王作镐京处河东,之所以名“宗周”是由于这是周族的聚居地,祖先宗庙的所在地。“成周”位于今洛阳附近,在西周青铜器铭文和《尚书》等文献中,又称为新邑、新邑洛,又分为王城和城周两个城邑:“成周”,意味周朝大业已“成”。西周设立两都架构,是不足为怪的,从地理上讲,宗周处于西部边陲,不仅无法有效的控制从商族手中夺取的中原地区,还时常收到西北方向戎族的威胁(最后镐京就陷落在犬戎的手里),所以在地处中原咽喉的洛邑附近建立陪都可有效的统治殷商遗民和周围少数民族。虽然成周是周公一手兴建的,但武王其实早注意到了这点。他在灭商返回途中,“宅兹中国,自之于民”。直到周公摄政,辅佐成王登基,平定三监之乱,击溃东夷联军,才正式开始兴建洛邑。
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是分封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周天子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者,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他以天下宗主身份,将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新旧诸侯,诸侯国的国君在封地范围内又有最高的权力。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封建制国家的垦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围。特别是王都和诸侯国都的近郊,比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这里。井田的疆理,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三十一亩多),一般以一个方块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为计算大田的单位的。
井田沟洫布置图
西周实行井田制。每个男性主要劳动力授田百亩(相当于31亩多),每隔3年,耕作者之间更换一次分配的田地。当时普遍采用熟荒耕作制,使得农业生产有了很大进步。
法律制度
西周在《禹刑》和《汤刑》的基础上,制定了《九刑》。《九刑》的主要内容,在于严厉惩治那些所谓“盗”、“贼”的行为,维护奴隶制度的基本法则和奴隶主贵族的根本利益。据《尚书·吕刑》所记,周代的刑罚,有墨(脸上刺字涂青)、劓(割鼻)、刖(断足)、宫(男去势,女禁锢)、大辟(斩首)五刑。此外,还有鞭刑和流放。判处五刑的律条,共有三千条。法网严密,远远超过了前代。
西周法律有明显的阶级性质。据《周礼·小司寇》载,贵族犯罪可受特殊处理,即所谓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即使死刑,也要特别交由甸人(古官名,掌田野之事及公族死刑)执行。只要是有官爵的命夫、命妇,狱讼时不必亲自出庭,“不躬坐狱讼”。西周中期的曶【hū或hù】记载曶效父间的讼事,曶派遣其下属代表出庭,取得胜诉,是很好的实例。同一鼎铭还记述了另一个实例:一个荒年,匡氏家众与奴隶二十人盗取了曶谷物十秭,曶出诉讼,匡季以七田、五人作为赔偿,五人成为曶奴隶。这一案例表明,当时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奴隶制的所有关系。
周王朝有严格的刑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礼以父系社会体制之下形成的宗法制为基础,用以调解和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刑罚是用来控制、镇压平民的,有死刑、墨刑、流刑、鞭刑、赎刑等刑罚和一套诉讼审判制度。
奴隶制度
在西周的社会中,奴隶制十分盛行。出于赏赐或买卖的奴隶常被称为臣妾,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奴隶常被称为“隶”。
“臣妾”一词,周初已经存在。《尚书·费誓》鲁公誓辞中,将臣妾(男女奴隶)与马牛相提并论,均为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跑了要捉住归还原主,加以隐藏或诱拐的要科以刑罚。康王时的复尊铭云:“燕侯赏复冂衣、臣妾、贝”,也说明了臣妾和财物一样为奴隶主所占有。
奴隶可在市场上用于买卖。《周礼·质人》载:“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其中“人民”,注为“奴婢也”,在同书《大宰》中即称为“臣妾”。臣妾为私家所有,如曶铭所示,臣妾又可作为赔偿来转让。他们主要从事家内劳动,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
“隶”,据《周礼》记载,有“罪隶”与“四翟之隶”两种。罪隶是由于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从坐的,也称为“奴”。据《周礼·司厉》,罪隶中男的由罪隶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种种使役;女的则交给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类沉重劳动。四翟之隶据说有蛮、闽、夷、貉的分别,从事畜养牛马禽兽以及把守宫舍的工作。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
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他们的身份表面上看虽与臣妾和隶不同,但如《诗·七月》所描述,过着贫困苦难的生活,终身为贵族所使役,地位几与奴隶无异。
军事
军制
周王室有着庞大的军旅。这种军旅,用于宿卫宗周的有六师,称为“西六师”;在成周镇摄东方诸侯的有八师,称为“成周八师”。共十四师,达三万五千人。分封的诸侯国,都有一定的武装力量。大国一般不超过三军,小国也有一军。诸侯国的军队,周王都能调遣,有重大的征伐时,周王常亲自率兵出征,或指派重要的卿士统率中军。
军队的组成,以战车为单位,一辆战车谓之一乘。各级军官,由地位与之相应的贵族担任。最基层的甲士,则由最低级的贵族和平民充任。奴隶则在军队中服杂役。
军队是西周国家政权的又一根重要支柱,它肩负着对内镇压异己、守卫疆土,对外征伐和扩张的重任。西周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与商代一样,仍然为师。《周礼·地官·司徒》云:“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五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按此,在师之下尚有旅、卒、两、伍等编制单位。与此相应的军事将领按《尚书·牧誓》所载,有师氏、亚、旅、千夫长、百夫长等。
武器
西周时期的战争武器主要是车战,与车配合的有徒兵。兵器种类比商代显著增多,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戈、戟类兵器。据《诗·皇矣》载,早在周文王伐崇时,已使用了钩援、临冲等攻城工具。随着战争规模的日趋扩大,不仅周及其诸侯拥有强大的军力,一些少数民族也有较强的军力。据西周晚期多友鼎所载,周派军与狁交战,一个战役俘获兵车超过一百二十七辆,可见狁有着庞大的车战队伍。
经济
农业发展
农业的发展首先表现在出现了一些比较锐利的农具,从考古发掘的情况来看,铁制农器的使用始于西周是可能的。西周时期还盛行耦耕,即二人为一组,合力而耕。这样既省力,动作又快,当是耕作方法的一个进步。金属农具的应用和耦耕的推广,使开垦荒地的规模越来越大。“千耦其耘”的诗句,反映了成千上万的人大规模耦耕的景象。
当时,人们不仅能进行深耕、熟耘,而且还能使用绿肥和制造堆肥。“荼寥朽止,黍稷茂止”,就是把田间耨锄的荼寥和杂草沤作绿肥,使黍稷等作物生长得更为茂盛。用火化、土化等方法制成的堆肥,也是常用的肥料。此外,对防治虫害也非常注意。
由于耕作技术的进步,西周时期的农作物,如稻、粱、粟、麦、菽、稷以及桑、麻、瓜、果之属,品种和产量都有了增加。《诗经》里保存着一些喜庆丰收的诗句。
耕作井田的农夫,仍然笼统地称为“庶人”或者“庶民”。民,也作氓。奠(甸)是管理耕作的人,氓和庶人都是耕作人。这些耕作的人都以夫计,周王在分封诸侯和赏赐臣下时,便把这些耕作的人成批地作为物品赐予诸侯及臣下。
属于那些卿大夫之家的采邑,规模比王室或公室的“国中”当然要小得多。为他们所有的“庶民”,其家室往往都集中在这些“公子”的邑里。这些“庶民”,长年在田间劳作,到秋收完毕时才能与妻儿一同过冬。即便在过冬时,他们还要为“公子”田猎、剥制兽皮、酿造春酒、收藏冰块,以及从事其他各种劳役。他们的妻女同样是“公子”的仆人,同样要为“公子”采桑、养蚕、织帛、缝制衣裳等。
一般的贵族,除了按等级各有封地之外,其中在王室或公室担任比较重要官职的贵族,还要在“国中”的田地里“分田制禄”,即按职位分得一定量的田地作为俸禄。卿大夫之家都要向公室缴纳贡税,而贡税的征收,大致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
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贵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不得随意买卖转让,即“田里不鬻”,因而称为“公田”。
西周时期也有不少的自耕农民。他们多数是各级贵族的疏远宗族成员,大都在所属宗子的居邑附近,拥有一小块耕地,过着比较独立的经济生活。但是他们也要向宗子缴纳一定的贡物和服一定的劳役,对宗子也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他们也被称为“庶人”,或者“小人”。还有一些逃亡的耕作奴隶,逐渐脱离了贵族的羁绊,取得了自由民的身份。
商业发展
在“工商食官”的制度下,商业由贵族国家垄断,在较大的都邑中都出现了市场,有管理市场的“质人”。交易的商品,除了有比较珍贵的“宝货”和兵器、牛马、丝帛等各种物资外,还有奴隶。奴隶的价格,据铭文所记,五名奴隶才值“匹马束丝”。 民间的贸易活动,在城邑内外展开,但一般数量较小,大都以物易物,相互交换一些日用必需品。“氓之蚩蚩,抱布贸丝”的诗句,反映了一般自由民以家庭手工业产品相交换的情景。
铜铲、铜斧
青铜农具的使用比商代更为广泛,且周人对排水与引水技术掌握较好,已经开始栽培桑麻瓜果等农作物。手工业部门多,分工比商代更细,有“百工”之称,商业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在“国”与“都”中,出现了更大的市场。
货币
西周延续了商代的传统,使用贝币进行贸易,贝币单位为朋。金文常记用贝作为赏赐,最高数额为百朋,且出现了四次。这和《诗·菁菁者莪》“锡我百朋”的记载相同。
周朝货币
金(铜)作为货币,也较商代更为流行。金常被作为赏赐,其单位为锊;金还被用作罚金,数额多的达到三百锊。曶鼎记:“赎五人,用百锊。”锊是重量单位,相当六两,另一说相当十一又二十五分之十三铢。
土地转让
据西周中期以下的金文记载,当时出现过土地转让的事例。有的是交易或互换,有的是赔偿。卫盉铭文记述了裘卫与贵族矩伯进行土地交换的全过程:恭王三年三月,王将在丰厦邑举行典礼,矩伯为参加礼庆,又由于缺少必需的礼器和饰物,便向裘卫商要了一件“瑾璋”(玉器),价值80朋,议定由矩以 “十田”抵给。另外,矩伯还要了两件赤玉的琥、两件鹿皮披肩、一件杂色的蔽膝(围裙),价值20朋,议定矩以“三田”抵给。因为交换涉及土地转让,裘卫便把此事向伯邑父、崇伯、定伯等几位执政大臣报告,由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出席公证,在现场主持田地移交仪式。
为了取得土地转让的法律效力,交易者有时要向执政大臣报告,如裘卫的两次交易,都得到大臣们的允可;有时采取析券的形式,有时采取立誓的形式。土地转让时必须由双方人员到场。大量有关土地,称为“履”。确定了的地界,用封树的方法作出表识,加以记录,有时还要绘成地图。转让的契券,双方分别保存,并将副本上交官府收藏,以备查考。这种土地转让,尚未具备完全自由买卖的性质,但可视为后世买卖的滥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