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上)
春秋战国(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大分裂时期。东周在战国后期(公元前256年)被秦国所灭,所以春秋战国时期在时间上并不全然包含在东周王朝里面。
西周时期,周天子保持着天下共主的威权。平王东迁以后,东周开始,周室开始衰微,只保有天下共主的名义,而无实际的控制能力。因中原各国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大国间争夺霸主的局面出现了,各国的兼并与争霸促成了各个地区的统一。因此,东周时期的社会大动荡,为全国性的统一准备了条件。
基本信息
中文名:春秋战国
外文名:the Spring and Autumn;warring state period
相关朝代:东周
起止时间:前770年-前221年
开国之君:周平王
亡国之君:周赧王
主要国家:周、秦、齐、晋、燕、楚等
主要名人:老子、孔子、商鞅、嬴政等
主要事件:百家争鸣、变法、秦灭六国等
官方语言:上古汉语
主要民族:华夏族
主要文化:华夏文化
政治体制:君主制
春秋战国分界线
春秋战国分为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以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灭掉智氏;公元前376年,瓜分晋国为标志。
战国时期,简称战国,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是中国历史上东周后期至秦统一中原前,各国混战不休的时代。
春秋战国得名由来
在中国上古时期,春季和秋季是诸侯朝觐王室的时节。另外,春秋在古代也代表一年四季,而史书记载的都是一年四季中发生的大事,因此“春秋”是史书的统称。而鲁国史书的正式名称就是《春秋》。传统上认为《春秋》是孔子的作品,也有人认为是鲁国史官的集体作品。“战国”一名取自西汉刘向所编注的《战国策》。
春秋时期
西周自周幽王死后,其子周平王即位。由于镐京遭受战争破坏,加上受到犬戎的威胁,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平王把都城从镐京迁到洛邑(今河南洛阳)。至此,西周结束,东周建立。从这一年起到公元前476年(周敬王四十四年),为春秋时期。春秋得名于孔子所著鲁国的编年史《春秋》,这部史书上起公元前722年(鲁隐公元年),下迄公元前481年(鲁哀公十四年),与春秋时期上下限大致相同。春秋时代,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多姿多彩的时代。王室衰微、王霸迭兴,诸侯竟敢问“鼎”之轻重,“礼崩乐坏”的局面标志着奴隶制已到末日。这时期分封的诸侯国不再听天子的命令,天子要依附强大的诸侯。各诸侯国不断进行战争,强大诸侯迫使各国承认他们的地位,成为“霸主”。
在王位衰落的同时,一些诸侯国强大起来。为了夺取更多的土地、财产和人口,争当左右天下、支配别国的霸主,几个大的诸侯之间,展开了长期的争霸战争。
据史书记载,在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间,有三十六名君主被臣下或敌国所杀,五十二个诸侯国被灭。有大小战事四百八十多起,诸侯的朝聘和盟会多达四百五十余次。
战国时期
战国(前476年,一说前453年或前403年~前221年),是中国历史上东周的后半期(秦统一中原前)。这一时期各国混战不休,故被后世称之为“战国”。东周在战国后期(前256年)即已被秦国灭亡,所以战国时代在时间上并不全然包含在东周王朝里面,公元前334年徐州相王、公元前323年五国相王后各大诸侯纷纷僭越称王(吴、越、楚三国春秋时代已称王),周王权威进一步受损。
战国时代及之前的春秋时代,都是后世史家对东周这段历史时期的再次划分,“战国”一名取自于西汉刘向所编注的《战国策》。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种观点得到了其支持者的完善和补充
伴随着私田制和铁器的广泛运用,社会新兴阶层的崛起,战国时期的中国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上迎来变革的高峰。由于郡县制度的加强,以获取土地、财富、人口的国家不断开展兼并战争,促使这个从春秋时期开始便战争不断的土地逐渐走向新的时代。战国承春秋乱世,启帝秦发端,中续百家争鸣的文化潮流。在中原经济技术的新发展与各国相继图强而展开的举国变法中,名士的纵横捭阖中,宿将的战场争锋中,涌现出了大量为后世传诵的典故,也塑造了帝制中国的雏形。
主要诸侯国
主要诸侯国资料表
国名 起讫年代 亡于何国 姓氏
秦国 前10世纪—前206年 汉朝 嬴姓赵氏
楚国 前1042年—前223年 秦国 芈姓熊氏
田齐 前386年—前221年 秦国 妫姓田氏
燕国 前11世纪—前222年 秦国 姬姓
韩国 前403年—前230年 秦国 姬姓韩氏
赵国 前403年—前226年 秦国 嬴姓赵氏
魏国 前403年—前225年 秦国 姬姓魏氏
卫国 前1046年—前209年 秦朝 姬姓卫氏
宋国 前1046年—前286年 田齐 子姓宋氏
中山国 ? —前296年 赵国 姬姓
鲁国 前1041年—前256年 楚国 姬姓
越国 前20世纪—前306年 楚国 姒姓
巴国 ? —前316年 秦国 姬姓
蜀国 ? —前316年 秦国 蚕丛姓
文字
春秋时代开始,各地诸侯相争,而原本周文化独尊的局面逐渐被破坏,各地区文化开始有“本地化”的改变趋势。到了战国时代,这种情况更加明显,在文字使用方面可以粗略依照地域分为五大系统:东方齐系、东北燕系、南方楚系、北方晋系和西方秦系文字,各系统的文字大体上相近,只有小部份文字有所差异,因此彼此的文书往来并没有太大障碍。
春秋战国时期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旧制度、旧统治秩序被破坏,新制度、新统治秩序在确立,新的阶级力量在壮大。隐藏在这一过程中并构成这一社会变革的根源则是以铁器为特征的生产力的革命。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导致各国的变革运动和封建制度的确立,也导致思想文化的繁荣。
政治社会背景
作为对公元前221年之前的先秦史有意义的认识理解,我们必须从广义上对周代(传统时期为公元前1122—前256年)出现的政治和社会形势进行了解。在那个时代最后两三个世纪的动荡对汉民族许多形形色色的变化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西周时期,周天子保持着天下共主的威权。平王东迁以后,东周开始,周室开始衰微,只保有天下共主的名义,而无实际的控制能力。
当周王室推翻商朝时(约在公元前1046年,而不是传统的公元前1122年),新统治者将征服的土地分封给王室成员、紧密盟友和原商朝统治者的后裔,以及一些获准保持原来土地的地方豪强。这样,中华世界就被分为大批政治实体,春秋时期已有约170个政治实体。当然,其中绝大部分是非常小的,它们在内部分成采邑,又被分给每个统治家族的亲戚或官员。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战争连绵不断,许多诸侯国被消灭,或者其面积大为缩小,到战国时,只剩下七个大国。七国中包括远处华夏大家庭极西端的秦,但不包括周王室本身。
技术变化
当前考古学界认为,中国开始使用铁的时间不会晚于公元前6世纪,或者甚至不会晚于公元前7世纪。在文献记载中,《左传》记载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法于一套铁鼎之上,这是有关用铁的最早的材料了。从战国时代的墓葬中发掘出来的兵器、农具和器皿都是铁制的,许多学者认为这几个世纪农业产量的增加,源于逐渐发展成熟的冶铁技术。
人口变化
农业的改进伴随着人口的增长,尽管同时战争加剧了。在战国时期,城市似乎大为增加,而且规模逐渐扩大,设计也复杂了。
军事变化
战国时期的史料给人的最突出的印象是,战争日益加剧。春秋时期的战事是由驾战车的贵族所支配,他们根据骑兵的规则交战,对他们来说,威信和“面子”更重于实际所得。战国时期的战事由职业的将领所支配,他们为雇佣他们的任何国家拼死作战,争夺领土和资源。战车的作用(在不规则的地形中战车总是难以驾驶的)大为降低,而群体步兵的作用则相应地提高了。在公元前4世纪末,人们(特别是公元前307年的赵国)从亚洲腹地骑马的游牧民族那里学会了作为步兵的一个重要补充手段——骑射术。很可能约在同一时期,人们发明了弩。军事技术的其他进展包括与攻防有城墙的城池有关的一些战术改进。
政治变化
在周朝创立时的贵族成了世袭的统治家族的创始人,它们随着时间的消逝,日益脱离了周统治者的羁绊。特别在公元前770年周被迫从西往东迁移后,它的统治者们终于被它以前的属国所漠视,甚至实际上被遗忘了。因此,公元前256年秦最后灭周已不再有很大的政治意义。在那个时候以前,原来受周朝领导的诸侯国早已发展成为不同程度地具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独立国家了,但它们之间互设军事和关卡的壁垒,随时准备搞纵横捭阖,时而进行战争,时而议和。
同时,在各个国家内部,有几国政权日益集中,损害了臣属于它们的世袭的土地拥有者和官员的利益。其主要方法是把国土组合成名为郡、县的新行政单位。这类单位通常由该国中央政府任命和支付俸禄的郡守和县令分别管理,郡守和县令对中央政府负责;他们的职位一般也不是世袭的。开始时这个制度可能是为管理新殖民的或从别国新夺取的土地而设置。但是逐渐地,它可能终于用于国内封地拥有者的土地,他们的权力和财富因而受到了限制。
县是这两种单位中较早的一种,它最早出现于公元前688年的秦国。但是有理由对这个时间提出疑问和认为这种行政实体实际上可能发端于南方的楚国,在那里县肯定在公元前598年被提到,可以想象,它可能早已存在了。郡远比县晚,最早的材料提到它出现于公元前400年前后的魏国。郡有军事渊源,这与县相比要明显得多,它使新获得的边境土地置于国家的中央控制之下;而在很多情况下,县似乎由世袭的地方行政长官控制。在一开始,郡被认为不如县重要,因为它地处边陲;但果真如此的话,情况很快逆转。县终于形成了从属于郡的一级行政单位。到周的最后一个世纪,一个郡可以划分为一个到二十几个县。
行政变化
在秦和几个同时代的诸侯国中,与上面提到的政治变化同时出现的是一种朝着更加周密的中央政府制度和机构发展的趋势。官员担任的职务日益职业化和专业化。这种官僚管理形式的发展趋势成为中华帝国最突出的特征。
一个重大的发展是种种计量方法的采用,诸如记录人口和税赋的簿册、庄稼收成的统计等等。
另一个重要的制度革新是采用成文的法典化法律。这种法律日益代替了传统和一些不成文的、但被默认为“礼”(此字有不同的解释,如“传统习俗”、“礼貌行为的通例”、“礼仪仪式”等)的习惯行为的准则。最早的一个确凿无疑的例子是公元前536年,郑国把刑书刻在一套青铜鼎上。在秦国,法典化的主要工作是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孝公及其商鞅时期进行的。
从“刑书”一词的字面看,这些法律主要是刑事性质的。并非所有国家都颁布过这些法律,这些法律也不是同样地施行于各阶层的人民。但是,它们的出现,在创建官僚帝国的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主张朝这个方向变革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后世称之为法家。
战国初,各国变法进一步使法律系统化。魏国李悝所编《法经》,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商鞅变法,设连坐之法,更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顶、抽肋、镬烹之刑。其它各国也竞相制定严刑酷法。
权力关系变化
许多旧的贵族门第衰败或消失,而被一些出身微贱的人所代替,这些人血统上与最高层的家族没有直接关系。这些青云直上的人大部分可能来自称为士的低层边缘的贵族;这些人有良好的出身,但没有贵族的爵位,他们充当武士、官吏、国家政府和贵族家庭的监管者,或者靠土地为生,有时他们自己也种地。
农业关系变化
在周初的几个世纪中,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显然作为依附者(以家庭为单位)依附于他们为封建主耕种的土地上。这种土地使用制是一种被描述为井田制的理想化的形式。
据史籍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制定了新的税制,随后,其余国家纷纷出台相应的税制。新税制包涵了农民用实物支付来代替原来的个人劳役。在一些情况下,这些支付可直接缴给该国的中央政府而不是缴给种植者所依附的封建主,这样就造成了封建主和依附者之间传统关系的逐步解体。由于各国拥有越来越多的耕种地(这些地不在传统的分封制领地以内),便加快了传统关系的解体。
从另一方面看,作为半独立耕作者的农民的这种新自由虽然鼓励他们更勤奋地劳动,从而有助于提高晚周的农业产量。但是,新的自由又迫使农民必须完全为他们自己的需要负责,而得不到封建主为他们原来提供的保护。到了周代的最后一个世纪,土地的买卖已经变得十分普遍;结果富人获取了大量土地,而农民则再次沦为佃户或作为农业劳动者而被人雇佣。如果有贫富差距,那么从晚周而至秦汉,差距又扩大而不是缩小了。
工商业的变化
晚周时期工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史记》和其他史籍记载了孔子的弟子子贡,秦丞相吕不韦等人的事迹。大商人并没有经营主要商品,而是经营一些奢侈品或者通山泽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