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中)
区划列表
秦朝一级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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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郡名 |
治所 |
今所在地 |
1 |
内史直管 |
咸阳 |
今陕西咸阳 |
2 |
今甘肃临洮县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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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今甘肃庆城县西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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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都 |
今四川成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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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今重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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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今陕西南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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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今湖北江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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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临沅 |
今湖南常德市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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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今河南南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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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湘县 |
今湖南长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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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陈郡(西汉误作楚郡) |
今河南淮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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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今安徽寿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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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四川郡(西汉误作泗水郡) |
今安徽淮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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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今山东曲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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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今山东郯城西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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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今江苏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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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今河北邯郸市西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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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钜鹿郡 |
今河北平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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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晋阳 |
今山西太原市西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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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长子 |
今山西长子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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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善无 |
今山西朔州右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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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今河北尉县西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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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云中 |
今内蒙古托克托东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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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今山西夏县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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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今濮阳西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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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今河南商丘睢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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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今陕西榆林东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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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今河南洛阳市东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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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今河南禹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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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临菑郡 |
今山东淄博市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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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今山东诸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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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渔阳 |
今北京密云西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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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沮阳 |
今河北怀来东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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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今河北蓟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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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今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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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阳乐 |
今辽宁锦州市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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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今辽宁辽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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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今内蒙古包头西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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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今广东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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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桂林 |
今广西贵港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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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今福建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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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临尘 |
今广西崇左县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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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今山东平度东南 |
郡县争议
由于唯一记载秦朝的正史《史记》没有地理志书,所以秦朝的行政区划分并无单一可靠的来源。除了由《史记》记载的三十六郡外,还有四十郡、四十八郡之类说法。
根据里耶古城的考古发现,秦朝还存在“洞庭郡”。黔中郡是否存在是个争议话题。而在2008年,岳麓书院根据从中国海外紧急抢救的2098枚珍贵秦汉竹简中,在已知秦朝四十八郡之说外还发现了有两个新郡的证据,一个叫州陵郡,一个叫清河郡(郡治山东省巨野县张表乡清河集村,见巨野县志)。在抢救过程中,有一枚秦简刻有“丙辰朔己卯南郡假守贾报州陵郡”,而“州陵守”、“州陵假守”则至少出现过3次。岳麓书院副院长陈松长还介绍到,另外一枚秦简则清晰地篆写有“清河假守”,可以推测为“清河也是郡名。”同时,还有桂林、象郡、南海三郡。
政治
创皇帝制
秦始皇像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长期的诸侯割据局面,建立了一个以咸阳为首都的幅员辽阔的国家。秦王嬴政兼采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号,成为历史上第一个皇帝。后世子孙代代相承,递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乃至万世皇帝。废除谥号,规定皇帝自称曰“朕”,并制定了一套尊君抑臣的朝仪和文书制度。这些都是为了显示皇帝的无上权威,显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凡行政、军事、经济等一切大权,均由皇帝总揽。
中央制度
秦始皇以战国时期秦国官制为基础,对官制加以调整和扩充,建成了一套适应统一国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机构。在这个机构中,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员,掌政事。太尉掌军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贰,掌图籍秘书,监察百官。
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制和行政机构即三公九卿制,互相没有统属关系,由皇帝掌握最终决断权。
三公: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事)、太尉(负责管理军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召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
九卿:卫尉(掌管皇宫保卫)、郎中令(掌管警卫事务)、太仆(掌管宫廷车马)、廷尉(掌管司法诉讼)、典客(掌管外交事宜)、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宗正(掌管皇室内部事务)、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和制造业)、治粟内史(掌管财政税收)。
法律制度
秦始皇采用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以法治国,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秦法对于秦王朝雷厉风行地推行各种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苦难。
秦朝沿袭了商周时代的很多酷刑。据文献记载,刑罚有膑(剜去膝盖)、刖(锯脚)、宫、榜掠、腰斩、枭首、弃市、戳尸、坑死、凿颠、抽胁、镬烹、车裂、夷三族等。在当时的中原地区,古人多儒雅仁义,社会是宗族形式的结构,不具备法治统治的基础。秦尊韩非的以法治国,形成了作奸犯科的人大增的局面。面对条条酷刑,人们怨声载道——这也是加剧秦朝灭亡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统治一个大国,需要全国一致而又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出土的云梦秦简提供了自秦孝公至秦始皇时期陆续修订成的秦律的部分内容,其中有刑律的律文和解释,有名目繁多的其他律文,还有案例和关于治狱的法律文书(见云梦秦律)。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以秦律为基础,参照六国律,制定了全境通行的法律。秦律经过汉朝的损益,成为唐以前历代法律的蓝本。
郡县制度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绾请封诸皇子为燕、齐、楚王,得到群臣的赞同。廷尉李斯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的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把全国分成三十六郡,以后又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皇室任免郡县的主要官吏,这些郡完全由中央和皇帝控制,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中央集权的制度从此确立。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的峄山刻石辞记载道:“追念乱世,分土建邦,以开争理”;“乃今皇家,壹家天下,兵不复起”。这说明秦始皇认为,“废分封、行郡县”是消除各地兵争的必经之路。
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管监察工作。
郡以下设县或道。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内地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郡、县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乡设三老、啬(sè)夫和游徼( jiào )。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后代称里正、里魁,以“豪帅”即强有力者为之。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叫做亭,亭有长。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
军事
军队建制
秦兵马俑坑
维持一个大国的统一,还需要强大的军队。秦军以灭六国的余威,驻守全国,南北边塞,是屯兵的重点地区。秦制以铜虎符发兵,虎符剖半,右半由皇帝掌握,左半在领兵者之手,左右合符,才能调动军队。这是保证兵权在皇帝手中的重要制度。
秦军是一支前所未有的巨大震慑力量。在发掘的秦始皇陵侧的兵马俑坑中,约两坑有武士俑七千件,战车百乘,战骑百匹。武士俑同真人一样高大,所持武器都是实物而非明器。这种车、步、骑兵混合编组的大型军阵,其规模之大,军容之盛,是秦军强大的表征。
秦朝的军队分三个部分,即京师兵、郡县兵、边防兵。京师兵,由于任务不同,分三个系统:郎中令管辖的侍卫官,包括贝(钱财)选、荫任、军功特拜而产生的传中、中郎等,有俸禄,主要负责殿内值勤、侍从皇帝;卫尉管辖的皇宫警卫兵,由郡尉、县尉管辖。平时训练,并兼管地方安全,战时奉调出征、因所处地理环境的不同,又分为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士(水军)三类。大体北方、西北方多骑士,山丘陵地带多材官,江淮及沿海多楼船士。有的郡既有材官,又有骑士。
边防兵,指边郡骑士、材官、屯兵和边塞戊卒。边郡骑士或材官,是本地服兵役的正卒。屯兵是集中驻扎的机动作战部队,由朝廷派遣的将军统率,如蒙恬曾长期领兵屯于上郡。戊卒包括轮番服役的各郡正卒和嫡发的官吏、商人及农民。除分散担任警戒、候望任务外,还构筑维修军事工程。
兵种区分,秦军分为步兵(含弩兵)、车兵、骑兵和水兵种。步兵称材官,有轻装与重装之分,前者无甲,持弓、弩远射兵器;后者上体着甲,持戈、矛、戟之类长兵器。着甲持弓、弩者称驾兵,是步兵的主力。车兵仍然装备单辕双轮四马木质车,每车3人,皆着盔甲,御者居中,甲士2人分立两侧,持戈矛类长兵器。
骑兵称骑士,着短甲,执弓箭,所乘之马有鞍,无鞍蹬。水军称楼船士,具有一定规模。秦始皇陵兵马低坑的布阵表明,步兵数量较多,是主要的兵种;车兵也是重要的作战力量,骑兵尚处于从属地位,弯兵且智较大辞容。作战中,车、骑、步、驾大体混编列阵,配合而行。
秦军兵器
在那些英武的兵马俑身上,我们可以看到2000多年前秦国军队的磅礴气势。在冷兵器时代,战争的两大要素,一是军队,二是兵器。在秦统一六国的过程中,先进的武器是攻城掠地的重要先决条件。
秦兵马俑坑出土的武器绝大多数是青铜兵器,约达4万余件。铁兵器数量极少,总共只有铁矛1件、铁镞1件、铁铤铜镞2件,出土的铁质兵器仅占俑坑出土兵器总数的万分之一。这说明战国中晚期后,虽然铁器已在农业生产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武器对铁质的要求过高,依照当时的冶铁水平,还处在块炼铁和生铸铁的阶段,这两种铁的硬度和强度均不够,不宜用于大规模制作兵器。而青铜在当时的使用已经非常广泛,故秦人大量使用改良合金配比的青铜兵器,将中国青铜冶炼工艺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青铜箭
秦军的兵器无论是品质,还是生产力,都比前代有了长足的提升,几乎囊括了当时盛行兵器的所有种类。出土的兵器中既有以往常见的戈、矛、戟、剑、弩、殳[ shū ] 、钺和铜镞[ zú ] 等,也有首次发现的长铍[ pī ]和金(吴)钩。有些兵器还刻有完整的铭文。按其功能可分三类:第一类是短兵器,有剑、金钩;第二类是长柄兵器,有矛、戈、戟、钺[ yuè ](古代兵器,青铜或铁制成,形状像板斧而较大。)、殳、铍等;第三类是远射程兵器,有弩、弓等。这些兵器都由铸造成型,它们的主要成分是铜、锡、铅,另外还有微量的镍、镁、铝、锌、铁、硅、锰、钛等元素。
古人在长期的青铜冶炼实践中,直观地认识了合金成分、性能和用途之间的关系,总结出了“六齐”规律。所谓“六齐”,是对于六类不同的青铜器物采用六种不同的铜、锡配比。战国末期,齐国人所著的《考工记》中关于“六齐”的记述,是世界上最早的对合金配比规律的科学总结。出土的兵马俑青铜兵器的合金配比与《考工记》中的“六齐”配比基本相符,且秦国在当时已将这种配比规范化,如俑坑中出土的青铜剑,含锡量均在18%-21%之间,很接近中碳钢调质处理后的硬度。
铠甲
秦国军队当时号称“步兵百万,战车千乘,骑万匹”,因所需兵器数量极为庞大,且武器制造的保障机制尤为重要,因而秦人让武器生产制度化、模具标准化和工艺流程规范化,并用法律加以约束。《秦律十八种·上律》明确记载:“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在秦俑坑中出土的所有同类器物都是如此。如兵器中的铜弩,各个弩机上的同一部件都可以互换。又如青铜镞的头部是三棱形的,三个面和三个棱被加工成抛物线,基本相等。对镞的三个面放大20倍,可以发现同一个镞的三个面误差小于0.15毫米,不同镞的误差,小于0.2毫米。与法律相配套的是推行“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奖罚办法,要求兵器上都要刻上制作年代、机构、督造者以及具体制作者的名字,这样工匠的聪明才智既能得到充分的施展和肯定,也便于对制作有误者施以惩罚。
俑坑中出土的兵器均未生锈,是因为当时已具备有效的防锈技术。用电子探针和激光技术分析,发现青铜兵器表面有一层铬盐氧化层,且这种现象非常普遍,说明这不是偶然因素造成,而是在有意进行工艺处理后形成的,从而起到良好的防锈作用,使兵器光亮如新、锋利无比。正是因为在严格的制度管理下,秦王朝才能把当时最为纯熟的青铜制造技术运用到兵器生产上,才使秦统一六国有了足够的武器保障,并使秦创造出兵器史上一个又一个的奇迹。
秦始皇兵马俑一、二号坑所出土的青铜兵器,最让人着迷的——首先要数锋利坚韧的秦青铜长剑。柳叶状剑身的秦剑,又细又长又尖,长度均在81~94.8厘米,远远超出战国时期其他诸侯国的宝剑(长度一般在50~65厘米)。
秦剑
青铜剑
回顾中原铜剑的发展历程,剑身不断变长。最初,剑长只有二三十厘米;至春秋战国之际,剑长普遍达到50~60厘米左右;到战国晚期,一些剑长超过了70厘米,最长达到75~76厘米;到秦时,关中秦剑的长度更是超过了80厘米,最长者将近95厘米。
秦剑的是宽、窄、宽、窄、束腰的造型,前面是剑尖儿,呈阶段性,由厚、薄、加厚、薄到剑尖,阶段性递减,这种设计使秦剑受力部分得到加强,而又保持一定的弹性,同时剑身又不过于沉重。
青铜剑在技击格斗中,首要功能是刺杀敌人、穿透对方的铠甲,劈砍、划拉只是辅助功能而居于其次。比对手的剑长出近30厘米的秦剑,在格斗中显然更容易刺到对方,这很可能是秦剑加长的主要原因。但是,这毕竟是青铜剑,秦人用什么方法让长剑不易折断呢?
在青铜时代,铸剑的关键是在冶炼时,向铜里加入多少锡。锡少了,剑太软;锡多了,剑硬,容易折断。对秦剑做的化学定量分析显示:它的铜锡配比让青铜剑的硬度和韧性结合得恰到好处。作为青铜剑铸造工艺的最后巅峰,秦剑的长度、硬度和韧性达到了几乎完美的结合,秦人的攻击性能也因此大大增加。
秦式铜剑不仅长,而且很锋利。一些剑出土时毫无锈蚀,光洁如新,锋刃锐利。经试验,一次尚能划透18层纸。这些剑表面都呈灰黄色,组织细密,没有沙眼。而且剑身表面都进行了精细的锉磨、抛光,故极为平整光亮。
秦剑剑身特长,剑茎(柄)也相对很长。秦俑一、二号坑出土的青铜剑,其剑茎长度多在17~20厘米左右。根据秦剑的长度、重量和技击实用功能推测,秦剑多数为双手使用(双手剑在某些时候单手使用亦可);少数剑茎较短者可能是单手剑。
经济
统一货币
秦始皇废止战国时各国形制和轻重大小各不相同的货币,改以黄金为上币,以镒(二十两)为单位;以秦国旧行的圆形方孔铜钱为下币,文曰半两,重如其文。
秦“半两”钱
统一度量衡
商鞅铜方升
秦始皇将商鞅时制定的度量衡标准器,作为统一的全国度量衡。今见秦朝权量,都刻有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11年)颁布的统一度量衡的诏书。这种权量出土多,分布广,长城以外也有发现。秦始皇还用法律规定了度量衡器误差的允许限度。他规定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不过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制度实际上只行于旧秦,可能还有旧赵境内,东方许多地区仍以百步为亩,直到汉武帝时期为止。文字、货币、度量衡的统一,修驰道,为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促进了统一国家的发展。秦朝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车轨,对于后世影响极大。
土地制度
商鞅变法以后实行按亩纳税,秦国的经济体制全面转入“耕战”模式。即重视农业生产和对外战争,以农业生产支持对外战争,以军功授爵赐予土地。同时由国家法令具体指导农业生产,但统一全国后类似的制度似乎并未取得显著的效果。
秦始皇使黔首(对百姓的称呼)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制。地主阶级凭借这个命令,不仅得以合法占有土地,而且可以用各种手段兼并农民的土地。土地被兼并的农民,不得不以“见税什五”的苛刻条件耕种豪民之田。
户籍制度
早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秦国就建立了以“告奸”为目的的“户籍相伍”制度。后来商鞅规定,不论男女,出生后都要列名户籍,死后除名;还“令民为什伍”,有罪连坐。秦律载明迁徙者当谒吏转移户籍,即“更籍”。秦王政统治时期,户籍制度趋于完备。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令男子申报年龄,即“书年”。据云梦秦简推定,秦制男年十五(另一推算是十七)载明户籍,为公家徭役,即“傅籍”。书年、傅籍,是国家征发力役的依据。
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即令百姓自己申报土地。土地载于户籍,使国家征发租税有了主要依据。户籍中有年纪、土地等内容,户籍制度也就远远超过“告奸”的需要,成为国家统治人民的一项根本制度。秦置二十级爵,以赏军功。国家按人们的爵级赐给田宅,高爵者还可以得到食邑和其他特权(见爵制)。爵级载在户籍,所以户籍也是人们身份的凭证。
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商鞅变法建立了“什伍连坐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这种严苛的法律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国家直接控制了全国的劳动力,保证了赋税收入。统一后,秦国将此制度推广至全国。类似的保甲制度和户口制度一直到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仍被当局采用。
重农抑商
秦朝自“商鞅变法”后,严格限制商业的发展,主要措施有:在集市收取高额的市场租金;在主要道路关卡收取高额的关税;对商人编商籍(类似工商登记);若商人破产,则将被收编为国家苦役。这些措施使得商人的可预期利润远低于农户,于是自由商人自行消亡。
盐铁国营
秦朝的主要基础行业是盐、铁的开采和贩卖,秦朝令民间商人不得从事此类行业,而统一由国家行政官僚负责。秦统一中国后,将以上制度推广至全国。这些制度在近代中国仍有普遍存在的痕迹,或者部分机制仍在起作用。如类似的保甲制度和一直到无君主的中华民国时期仍被当局采用。而户口制度,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人口登记制度。